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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古代政权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盐业在不同时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专卖,明代亦然。作为明代第二大盐区,两浙盐区同其他盐区一样,其盐业由生产与运销环节构成,明政府对生产与运销环节设置了诸多制度,以保证政府专卖。在生产环节以团灶制度为核心。明代通过佥编民户,分割荡产,划定盐场,并以团灶这一基本组织形式对灶户进行管理和生产。为保证追责与监管,又佥选殷实灶户为总催,对团灶制度进行运作。在运销环节以掣挚制度核心。明代为保证正盐的运输与销售,对商人进行委官掣挚,并刊行相应票式作为凭据,对运销环节进行监管。由于掣挚的烦琐以及严格的追比,促使正盐运输效率低下,商人运输风险增加。与之相对的肩挑小票,却无需烦琐掣挚,便可进行运销。而在销售末端,明政府依照各地销售数目,编佥相应商人充任盐铺户,并推行销售考成进行销售。商人具有趋利性,因此在面对掣挚与考核时,多利用制度漏洞,以渔私利。此外,为保证政府对运销环节的控制,还建立了严密的缉私制度与销私渠道。缉私制度主要为缉私考核。明代两浙盐区以各地销盐数目划分等级,并对缉私数目进行量化。佥选卫所士卒或民壮承担捕役,并将量化数目强行与其工食挂钩。在严格考核之下,缉私制度未能正常运作,反而破坏缉私,甚至阻碍正盐产销。销私方式,则是通过捕役所缉私盐,又以功绩盐的名目,与正盐兼搭售卖进入市场。明代在生产与运销环节设置的专卖制度中,在实际运作过程发生巨大变化。如在团灶制度由总催运作,导致团灶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弊病难以根除;缉私制度由捕役运作,非但没有强化缉私,反而在缉私考核之下破坏缉私制度等。造成这类问题的根源,便是上层的制度设置与下层的制度运作有着巨大差异。面对这种差异,明政府所进行的调整又多缺乏一致性与可操作性,致使问题更为严重。最后导致明政府不得不调整团灶制度,放松对灶丁的控制;在掣挚制度中,由委官掣挚转为听商自掣;在缉私制度中,缉私效力大减,走私猖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