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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帮助犯成立与否,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实务中备受争议。笔者从解释学的角度,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进行重新理解和诠释,对片面帮助犯成立与否进行辨析和研究。最终得出结论:就目前而言,最为妥当的做法是通过共犯制度为片面帮助犯提供处罚依据。全文共36,000余字;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片面帮助犯的概述。国内外关于片面帮助犯的论争主要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其争论的焦点是成立片面帮助犯是否必须要有行为人的意思联络。笔者辨析得出:传统共犯理论对共同故意只能是双向意思联络的理解是狭隘的、不完整的;单向意思联络也是共同犯罪故意的表现形式。然后,笔者从片面帮助犯的定义出发,探讨片面帮助犯的概念界定,指出其特征,进而将片面帮助犯的性质定位于共同犯罪。第二部分是研究片面帮助犯的存在范围。笔者从主观方面、表现形式、参与共同犯罪的时间以及行为实施的方式等四个方面来说明片面帮助犯只限于故意,片面帮助行为只包括物质帮助,事前的帮助和事中的帮助,作为和不作为都可成为片面帮助犯的行为表现方式。第三部分从主、客观两方面探讨片面帮助犯的构成要件。主观上,片面帮助犯必须具有片面帮助故意;客观上必须具有片面帮助行为,且片面帮助犯的加功、协力行为必须有利于实行行为的实施或完成。第四部分分析片面帮助犯的停止形态和罪数形态。在停止形态上,一般来说,实行犯是预备、未遂、既遂,则片面帮助犯也是预备、未遂、既遂,但片面帮助犯的停止形态有可能与实行犯不一致;片面帮助犯的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也各有其自身的特点。在罪数形态上,笔者主要探讨了片面帮助犯与连续犯、结合犯和牵连犯的问题。在片面帮助犯中,如果片面帮助者分别实施了数个帮助行为,必须考虑片面帮助者的主观方面才能确定其罪数;如果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或结合关系,则要分情形讨论其罪数问题。第五部分是片面帮助犯的认定和处罚。在认定上,笔者指出了片面帮助犯与片面共犯、帮助犯、同时正犯以及间接正犯等相关犯罪形态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在处罚上,首先,笔者论述了片面帮助犯的处罚根据在于片面帮助行为促进了法益侵害,表现为主观根据是帮助故意、客观根据是帮助行为两个方面。其次,笔者建议,片面帮助犯作为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并指出了具体处罚片面帮助犯时应注意的事项,以适应司法实践之需。总之,片面帮助犯的客观存在,迫切要求人们更新共犯观念,创新共犯理论。肯定片面帮助犯成立共同犯罪不仅源于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之需,而且突破了传统共犯理论的思维定势,为共犯理论的纵深发展推开了一扇新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