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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初查已然成为了一个必不可少的阶段。侦查机关依靠初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判定所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标准,审判机关也逐渐接受了初查证据,在庭审中使用初查证据据以定罪量刑。初查证据在确保案件正确立案,保障无辜民众不受法律的错误追诉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一直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对初查或者初查证据的地位进行确认,且对刑事立案程序的规制也不是很完善,导致了在初查过程中以及初查证据的使用方面存在很多问题,直接影响到了我国的司法公平。也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缺乏对初查证据的规定,学界对初查证据的研究也是观点不一,无法形成定论。所以,为了解决如何将初查证据“有实无名”的状态转变为合法的问题,笔者通过阅读大量相关文献资料、到地方公安部门进行实地调研、以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案例等方式,在写作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后着手以研究刑事初查证据资格为核心,从初查行为的定义、发展、性质、意义四个方面入手,结合司法实践以及学界的理论观点,从初查证据的界定、功能、理论学说及初查证据作为诉讼证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进行分析,并使用了案例分析的方法,理论结合实践,经过对初查证据制度现状的分析得出结论,认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环境下,初查证据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也应当具有证据资格以适应司法现状及其发展。最后,对我国的初查证据制度的建立,从现阶段的法律条件下如何合法使用初查证据角度提出粗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