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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变更制度,直接关系法官判决案件的中立性立场,直接关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性问题,关系当事人诉权保障问题,关系到法庭审判的公平性与及司法权威性的建立。从诉权保障研究当事人变更制度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本文首先从基础概念角度出发,梳理了当事人的涵义、发展以及相关学说。进而,对当事人适格的核心内容:理论渊源、性质和判断标准进行了论述,最后,对当事人变更制度做了介绍,这些都为后面的探讨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分别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更换制度和追加制度的立法沿革和现状,分析其存在的制度缺陷和理论困境。当事人更换制度部分首先以立法发展为视角,分析现有的相关制度存在的缺陷。当事人的追加部分不仅对立法沿革做了介绍,还对学术界关于必要共同诉讼存在的争议做了说明,对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分类做了深入的探讨,进而分析我国当事人追加制度理论困境,最后,从整体上,对我国当事人变更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较为精细地成因分析,以对后文该制度的反思和重构创造条件。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民事诉讼当事人变更制度及相关理论,分别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当事人变更制度的相应制度和理论,评析其存在的原因、先进性和不足之处,为我国建立较为完善、适合国情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变更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第四部分,探讨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变更制度与当事人中心主义、诉权保障及当事人主体性价值之间的关系。从当事人为中心、诉权保障和当事人主体性价值出发设置当事人更换制度,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充分给予当事人程序选择的自由,必须保证当事人对于自己案件能够得到一个不偏不倚的法院法官审判的确认。确保独立与公正的要求第五部分,在前面的研究基础上对于在我国进行具体的制度架构时,对于制度设计的原则,具体设计方案及其他制度的衔接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