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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污染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仅会造成对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如土壤等的破坏,还会影响农产品的安全,甚至会严重威胁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会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进程。近年来,我国的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受到来越来越多的关注,但就目前之研究现状来看,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来不断完善我国的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因此对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十分的必要和迫切。本文首先运用了文献综述的研究方法,大致地介绍了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现状及面临的难题,对造成农村水污染的几个原因进行比较细致的分类,并且对农村水污染治理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如对社会、工农业生产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其次,简单的最现阶段我国关于农村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主要指出了现有的农村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若干具体法律问题:首先,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理念不太符合农村环保工作的现实状况,“城市立法”、“工业立法”的思想浓厚,对农村水污染的防治缺少可操作性的规定,大多数是概括性的规定,致使执法过程往往是无章可循。其次,农村的水环境监督管理机制也存在诸多的问题,水环境管理部门职能不清,出现问题往往会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再次,现有的“重末端治理,轻源头控制”的传统的污染控制模式不适应现阶段我国面源污染的治理。最后,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公众参与原则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公众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健全。再次,本文还采用了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介绍了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在治理农村水污染方面的立法实践以及对我国农村水污染治理的启示,主要包括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的环境监督管理体系,环保部门的分工合作、提高工作的效率以及不断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通过对比分析,指出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有参考价值的完善建议。最后,本部分首先提出了完善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体系的建议,包括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和法制体系的完善两方面的内容。又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中发现的问题,逐一地总结出完善的建议:一是逐步建立完善的农村水环境的监督机构和管理机构,逐步加强县级和县级以下基层水环境管理机构建设,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使各职能部门都能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二是提出应该从源头控制农村地区的面源污染。三是指出从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两方面丰富我国公众参与制度,从而有效地弥补该制度的不足。四是注重鼓励性和资源性环保政策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