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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信用卡业务急速扩张的同时也催生了新的涉信用卡犯罪形式,其中以信用卡套现和信用卡养卡为代表,在金融领域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的程度。此类行为犯罪数额较大,投资少回报高,欺骗性强,打破了信用卡三方主体即发卡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原有的利益平衡,信用风险加剧,已经危害到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市场准入秩序。同时由于涉嫌信用卡犯罪情况复杂多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上,理论上争议较大,实务中处断不一。本文以案例研究的方式,以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非典型”性信用卡套现行为以及信用卡养卡行为的司法认定问题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探讨。 全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对“甲非法经营案”的基本案情进行介绍,并说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分歧意见进而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甲在看似真实交易的基础上帮助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应如何定性以及甲成立“养卡公司”大规模进行信用卡养卡(包括一般性养卡和精养卡)的行为应如何进行评价,为下文的理论探讨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对“非典型”性信用卡套现行为进行刑法的定性分析,根据2009年12月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中第七条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一般性概括,并结合实践中日益复杂的套现情形,对“非典型”性信用卡套现行为进行定性分析,为正确、全面地理解信用卡套现的实质做好理论基础。其次,对现实中经常与信用卡套现并存出现的信用卡养卡行为进行概括和刑法定性分析,通过界定信用卡养卡行为的内涵,来区分其与民间借贷、与信用卡套现行为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养卡行为是否值得刑法规制即养卡行为的实质违法性,为下一步具体的司法认定做准备。最后,根据现实中的不同情形对信用卡养卡行为进行具体的司法认定,其主要涉及信用卡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帮助犯)、非法经营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从养卡行为侵犯的法益、对“非法经营”、“非法持有”的理解进行分析,以期准确适用法律避免罪刑不均。 第三部分是案件的分析与结论。根据法理分析,对本案中甲的“非典型”性套现行为在本质上仍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甲成立“养卡公司”大规模进行信用卡养卡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与《刑法》第225条前3项规定相当的实质违法性,可纳入第4项“其他”的条文,但由于适用该条的前提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是司法解释并没有关于信用卡养卡行为的有关规定,在此情形下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审慎处理。 第四部分是本案的研究启示。在对本文选取案例的争议总结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和升华,一方面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基于法律条文的简洁精炼,应对新型信用卡犯罪既需要适时完善刑法更需要集合三方主体的力量进行风险防范。同时,法律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滥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刑法保持其谦抑性,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趋势也要求必须对非法经营罪进行准确理解严格其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