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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然经济和封建专制政体为基石的中国传统诉讼文化无法内生出根植于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律师制度,但是,基于文化的传承特性,讼师文化不可避免地深刻影响了中国律师文化的形成。对中国封建时代的讼师文化进行挖掘分析,并将讼师文化和西方律师文化进行对比研究,这对于建设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律师文化,进而促进律师制度的改革,形成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讼师的形成与发展轨迹。讼师是指古时替人写诉状和指点如何告状、陈词的民间专门职业人员,精通法律和狱讼。中国讼师萌芽于西周的代理和代书活动,正式出现于春秋;秦汉之时简法集权,讼师随之匿迹;唐宋商品经济发展,讼师得以大发展,明清资本主义萌芽,讼师发展到了极致。到了近代,由于西方律师制度强行移植,中国律师制度开始建立。
第二部分:讼师文化的发展背景和及其内涵的解析。西周中后期经济的发展使诉讼具备了土壤基础,“礼崩乐坏”使讼师的形成在政治上成为可能,教育的开放和人才选拔制度为讼师的出现提供了来源。讼师文化的内涵主要体现在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两个方面,前者主要通过讼师价值理念表现出来,后者主要通过讼师的行为规范表现出来。
第三部分:讼师文化和律师文化的比较。讼师和律师存在的社会环境、职业准入程序、工作领域和社会地位、作用等方面的原因,使两种文化产生很大差异。其形成原因在于中西方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诉讼文化意识等方面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