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山西大学 | 被引量 : 4次 | 上传用户:chi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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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制度,但随着金融创新与国外金融机构的进入,实行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为了适应开放条件下金融业发展的需要,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保证金融业稳健运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目前和将来一段时期我国金融监管所迫切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部分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基础理论。本章主要探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概念、特征、目标以及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全局性、动态性、效益性是协调机制所具有的特征。其首要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次要目标是降低监管成本、防止监管真空和提高监管效率,最终目标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效率和竞争。为了防止监管冲突、监管者互相监督的需要、适应混业经营的形势和改变监管者的信息劣势,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其必要性。 第二部分论述世界主要国家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规定。本文选择了四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进行研究,指出央行与监管当局对金融体系的稳定负有共同责任,并拥有各自的优势;监管体系的设立应考虑监管成本;应当建立由各方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及时交流意见和沟通信息是给我国的有益启示。 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方面存在的问题。随着金融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已有金融监管协调方面的实践,并通过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和举行经常性的联席会议来进行协调,但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协调机制仍有很多不足。具体体现在: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缺乏协调制约协调机制的有效运行;以机构监管为基础的协调不符合功能监管协调的发展趋势;现有的协调机制对混业经营不能进行有效监管;联席会议和《备忘录》存在缺陷等方面。 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建议。本文提出我国协调机制的主体应分两个层次,即部委层次和央行层次;协调的主体包括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法律对其规定了职责和权利范围;就其内容,应当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紧急磋商机制、政策协调机制并应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签署备忘录制度和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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