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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已作为代步工具进入百姓家。社会中的每个人都享受着高速发达的交通便利,同时也要面对机动车给我们带来的能够切身感受到的风险。为创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减少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取缔危险驾驶行为逃避刑法打击的滋生空间,于2011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再次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修改。由于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入罪门槛较低,危险驾驶罪也就成为了我国多发常见的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目前已将醉驾、追逐竞速、校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危化品违规运输等四种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如何准确的认定危险驾驶罪不仅是保持刑法谦抑性的需要,也是精准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需要。虽然,《刑法》为危险驾驶罪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法律条文的简单化和模糊化,与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犯罪复杂化的矛盾,使得,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仍然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规定了该犯罪的另两种情形,对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本文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从理论和法律规定两个层面来探讨危险驾驶罪。概括了危险驾驶行为的内涵,分析两种情形的犯罪构成要件,探讨了其主要犯罪形态,同时分析这两种情形下的‘‘但书”问题,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和多种情形的竞合等。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基础理论切入,主要对刑法修正案(九)新规定的超载超速驾驶和违规运输危化品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构成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二部分则是对危险驾驶罪的主要犯罪形态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犯罪既遂、未遂,共犯的形态,以便更好进行司法实践。第三部分主要结合笔者从事基层审判实践的体会,提出法条中对但书适用的理解,现阶段对危险驾驶罪法律相关问题的解决路径。并且对此罪与它罪的区别、多种情形的危险驾驶罪相竞合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阐述,务求从学理上和实践中探讨和厘清危险驾驶罪相关的一些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