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中国文化语境中,“怨”既是基本的情感与观念,又作为一种贯通作者与读者审美心理的文体类型,进入文学家与文论家的视野。于前者而言,“怨”多被视为有害的、需要防止或远离的负面生存体验;就后者而论,“怨”又成为感人的、可供观赏品味的正向审美范畴。本文对中国文化关键词“怨”的考察,在时限上聚焦先秦至魏晋南北朝,在论域上重点追踪“怨”被文学和文论接纳的过程。先秦两汉思想家围绕着“怨情”与“怨思”的探讨,不但明确了问题(充分认识到“怨”的负面性与“生怨”之因),形成了议题(全面讨论如何“止怨”以及是否“可以怨”),而且提炼出一系列命题(如“用怨”“兴怨”与“诗可以怨”),为“怨”之审美生成奠基了基础。魏晋南北朝文论家继承了“可以怨”一脉的思想资源,又通过对“怨美”与“怨体”的揭示,将“怨”从负面性的情感序列中释放出来,并最终升华为艺术化的审美体验。于“怨”字而言,这既是感情色彩转负为正的成功突围,又是整个“原生—沿生—再生”语义脉络中的重要转捩,还折射出中国文化史、文学史及文论史的诸多新变。本文按照这一思路分五章展开论述:第一章:“怨”的认知基础。中华先民对“怨”的理解与表达,主要保存在汉字的形音义关系和六经语用之中。就前者而言,通过小篆与古文的形体分析,可发现今见形声字“怨”的“辗转反侧”说和古文“从令从心”的“跪跽受命”说两类形义依据;借助声符“夗”及“夗字族”的勾连,可探得“冤”之不平与“蕴”而不发的音义来源;将“怨”置入“人—身心—心—心情”的文字谱系,亦可明晰“怨”与“恨”“怒”“悲”诸字的情感浓度与表达方式之别。以六经观之,《易》象思维、《礼》《乐》规范以及《诗》之言说和《书》《春秋》之记载,还共同奠定了“怨”字的思维基础和语用面向。第二章:“怨”观念的双向展开。在百家争鸣的时代语境中,儒、道两家分别从群己关系与天人维度入手,为诸子论“怨”搭设起思维框架。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在微观、中观与宏观三个层次上,构建起一整套的论“怨”体系,并围绕着“以德报怨”还是“以直报怨”、“大舜之怨”并非“小弁之怨”两大主题,展开能否“怨”以及如何“怨”的讨论。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又通过人与天的对接另立新说,一方面解构了儒家的仁义理论,另一方面又保留了自然无为与诗性生存的智慧。第三章:“怨”观念的多元面向。轴心期思想家曾站在各自立场,充分讨论了人与自我、人与自然、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等不同语境中的“生怨”之因、“止怨”之道,以及“兴怨”之术。历经百家争鸣的思想激荡,“怨”所蕴藏的自然情感与观念建构之双重性在群与己、人与天、兼与别、法与情、令与心等诸子学说的不同视域,以及学派攻讦辩难的语境中得到充分彰显。尤其是法家“用怨”、兵家“兴怨”与儒家“诗可以怨”等命题,还共同构成迥异于“远怨”“不怨”“无怨”“除怨”的另类思维与言说。第四章:从“怨”到“诗可以怨”。借由“诗可以怨”的转换与推动,“怨”隐藏在负面生存体验这一“刻板印象”之下的正向审美价值逐渐彰显。若将“诗可以怨”命题三分为“诗”“可以”和“怨”,便会发现“怨”在感情色彩上的“转负为正”离不开“诗”的语境转换和“可以”的实践途径。从先秦两汉到魏晋南北朝,“诗可以怨”一变为经学语境中的“怨刺上政”,再变为诗学话语内的“托诗以怨”,并通过“群”的串联引导一时之“怨”走向最终的“不怨”,将一般意义上的“怨”转入诗学“可以怨”的特定语境。至于“怨”的审美生成,还包括“怨”作为人之常情的正当性和因情感人的审美性两大环节:先是情感之“直”突破了伦理之“和”的约束,后又分化为阳刚之“直”与阴柔之“婉”两种风格。“直”为情感之真,“和”为伦理之善,“诗可以怨”阐释史中“直”与“和”的辩证关系,使得“怨”在真与善之外具备了美感——在“哀—怨—怒”的情感序列中,“直”之美向前进发为“怨怒”,“婉”之美则后退而成“哀怨”。第五章:以“怨”为美与因“怨”成体。汉魏以来,解释创作动机的“男女有所怨恨,相从而歌”日益成为共识,而当时的诗歌创作亦可概括为“叙情怨,述离居”。前者溯源而上,强调商周秦诗作中的“怨”因素;后者面向当下,表现为汉魏晋南北朝以“怨”为题创作的层出不穷。从用题解的形式追认“怨”之于文学发生的意义,到直接选取“怨”来为诗歌创作命名,正是以“怨”为美思潮兴起并日益繁荣的显著标志。文学史上以“怨”为美的现象还进入批评史的视野,最终落实为体裁与体貌意义上的因“怨”成体。“宫怨”“闺怨”“怨谱”“愤书”即为“怨”的专属文体。而借由品第批评、本事批评、摘句批评、选本批评的合力建构,作为审美风格的“哀怨”与“怨愤”已获得文论家的广泛认可,这也标志着以“怨”为美风尚的最终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