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在线争议与纠纷逐渐增多,以在线仲裁为代表的在线争议解决(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ODR)机制,以其快速、有效、廉价等特性,受到了市场的肯定与当事人的欢迎。相比于物理空间中的仲裁,在线仲裁充分借助网络技术,在尽可能不损其原有法律内涵的情况下,对于物理空间中的仲裁程序来说,当事人、仲裁员与仲裁机构,将这三者之间的传统的纸面文书信息处理与交换,也就是包括传送与交换信息、提交并传递仲裁文书与证据资料等,改为以电子形式通过互联网数字化地进行,从而实现“无纸仲裁”。目前我国的在线仲裁实践主要集中在域名争议解决方面。
为此,本文以国际商事领域为限,选取在线仲裁管辖权进行研究。通过对在线仲裁管辖权的基础与范围进行分析论证,从而提出完善我国在线仲裁管辖权制度的建议。文章结构上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在线仲裁管辖权的基础:仲裁协议。首先,分析了在线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与签署作为形式有效性的要求;其次,探讨了在线仲裁协议以“当事人适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发生电子错误时的仲裁协议有效性”为内容的实质有效性;最后,就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适用原则予以了阐述。
第二章,在线仲裁管辖权的范围:争议事项。该部分全面分析了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并以域名争议纠纷解决与欧盟B2C电子商务争议纠纷解决为例,介绍了当下在线仲裁范围的实践;并对在线仲裁管辖权的确定展开了法经济学分析。第三章,完善我国在线仲裁管辖权制度的建议。本章以现行的法律框架与机构规则为出发点,对现阶段我国在线仲裁管辖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缺失进行了提炼与归纳,并建议从外部的环境改善与内部的法律配套两方面予以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