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执法机关,担负着行政执法重要职责。为保障公安机关能适应新的形势和作出灵活反应的能力,及时地进行管理,提高执法效率,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在行使其职能和权力时有广泛的裁量权。裁量权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用得恰当,就能够实现个案正义,如果用得不好,就会极大地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行政裁量权与其它行政权一样,它的行使一方面可以产生积极地能动作用,另一方面容易出现失范现象。公安行政裁量权失范现象主要表现在权力滥用、显失公正、随意处罚等等方面。而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大致有本身的法律法规限制较少、行政执法程序的不完善及公安民警个人的因素,这些将导致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损害,而且也是对行政法治的威胁。公安机关拥有裁量权的行政部门有治安、户政、交巡、出入境、网监、消防、边防等,裁量权范围广,内容复杂,包括行为性质、种类、方式、手段、期限、幅度、程序等,并且拥有武力强制性。而我国公安工作由于发展历史坎坷,尚未形成完整科学规范的体系,如何对公安机关的裁量权加以有效和适当的规制,以防止被滥用是当代公安行政中的重要课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