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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规制属于社会性规制的研究范畴。我国在劳动安全规制中主要遵循“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基本原则,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其他相关规制机构协同工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劳动安全规制中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也是一种特殊的博弈关系,由参与博弈的双方选择某种行动,这些行动会影响最后的规制效果。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这种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模型使劳动安全规制的结果不是完全独立于中央政府的主观努力,而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地方各级政府努力程度的影响。因此,本文拟通过设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收益函数,构建劳动安全规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委托-代理模型,根据期望效用函数找出地方政府规制行动的最优努力解,设计一种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使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劳动安全规制目标相一致。同时,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企业的劳动安全规制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的规制机构负责。地方规制机构与企业构成了劳动安全的监督博弈,通过构建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可以清晰地揭示地方规制机构在对企业劳动安全规制过程中各影响因素之间的内在联系。目前,在劳动安全规制不断加强的情况下,重点监管行业-煤矿企业的伤亡人数不但没下降反而上升,这与规制的初衷是相违背的。通过研究煤矿企业的产权关系、建立矿主与工人安全生产的博弈模型,发现在煤矿企业安全设施不达标的情况下,工人的最优选择是进入煤矿工作。这种非正常的纳什均衡解恰恰强有力地证明;在劳动安全方面亟需政府规制,用政府干预弥补劳动力市场失灵带来的损失。劳动安全规制体制是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发展而相应变化的,是一种动态演进的过程。本文从古代、近代和新中国成立三个阶段,对中国劳动安全规制体制的变迁过程进行了分析,研究劳动安全规制体制变迁的原因、变迁的主体、变迁的模式及变迁的原则。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新的工作风险,消除工作风险的制度不完善或缺失,或者现有的劳动安全保护条例不能提供足够的保障时,就在制度的供给与需求方面产生了非均衡,这时劳动安全规制体制将会发生变迁。我国的劳动安全规制体制变迁是一种局部制度变迁,以渐进式制度变迁为主、激进式制度变迁为辅,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合,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及其政府。劳动安全规制体制具有特殊性,又有普遍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劳动安全规制体制的发展需要借鉴国外的某些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的劳动安全规制进行分析,总结出这些国家的的成功经验和启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劳动安全规制的基础;加强劳动安全规制执法力度,增加企业违规成本;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力量,调动多方积极性共同提高规制水平;将劳动安全规制的重点放在最易发生事故的环节和人群上,提高规制效果;实行准入和退出制度,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率;重视使用科技手段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最大程度的减少事故伤亡率;通过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大幅减少人为原因引发的事故,将安全文化看作是生产和生活的一部分;根据现有的劳动安全状况制定未来的发展目标,并且努力为实现远景目标打下基础。然而,任何一个国家的劳动安全规制体制都是与本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背景紧密结合的,不能完全照搬其它国家的发展模式。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劳动安全规制体制改革的对策及发展趋势。运用激励理论矫正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劳动安全规制目标不一致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设立劳动安全规制的具体目标,细化监察工作内容;完善激励制度,增强个体工作动力;通过授权激励减少劳动安全规制中的多层级代理关系,提高规制效率;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监督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授权的方式,使非政府组织参与并促进劳动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科学技术在劳动安全规制中的应用。中国的劳动安全规制体制已经建立起来,具备了基本的劳动安全规制法律体系和相关的劳动安全规制机构。随着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初步形成,劳动安全规制体制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劳动安全规制执法力度将不断加大,由单纯的政府强制性规制逐步加入激励性规制措施,商业保险将与社会保险共同在劳动安全规制中发挥作用,通过对重点行业的产权改革,提高劳动安全规制效率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