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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观念的发展,使得监护所应遵循的理念发生重要变化,各国纷纷对本国监护制度进行改革,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应运而生,并在结合本国实际的基础上确立了相应的监督制度。在监护制度改革浪潮的推动下,我国也对监护制度进行了变革,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开始在我国落地生根,始见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后在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中正式承认其地位。法定监护人滥用监护权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现象仍到处可见,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由于脱离家庭监护的束缚,虽在较大程度上尊重本人的意思自治,其风险亦不容忽视。我国对不当监护行为的事后追责机制已无法满足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发展的需要,故加快构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刻不容缓。因此,本文立足于中国法治传统和社会观念,运用比较分析、逻辑分析的方法,结合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的步伐,试图探寻符合我国国情的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探讨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基本理论。本部分通过厘清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特征,进而探讨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内涵,明确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应遵循最小限度干预、最佳利益、监督及时性和监督本土化原则,并阐述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建立对于实现私法自治与公权介入的平衡、满足实质正义的要求、符合法的效益价值需求的重要意义,为文章的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文章第二部分剖释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从我国监护事后追责机制的不足入手,阐释我国监护监督存在监督主体不明确、缺乏全过程监督及监督主体职责不明确三大问题,从而论证现有的监护追责机制已无法满足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发展需要,亦从侧面表明我国构建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紧迫性。文章第三部分借鉴国外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经验。针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三大问题,本部分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通过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监督措施,进而知晓各监督模式的优劣处,为完善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提供有益思路。文章第四部分探寻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完善路径。通过前文梳理,结合我国法治运行实际,本部分针对问题具体阐述我国应如何完善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以真正发挥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功用。本文认为应吸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构建一个由多元监督主体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对成年意定监护的全过程予以监督,各监督主体职责明确的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从而实现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