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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平等权是平等权这一基本人权在残疾人就业领域中的体现,是残疾人获得经济独立的关键,也是残疾人得以实现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必要条件。残疾人就业平等权包括形式就业平等权和实质就业平等权,前者通常是指就业机会均等,后者通常是指结果上的平等,欧盟通常也叫“纠偏行动”,即为了纠正过去残疾人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政府要采取积极的措施,为他们创造与正常人平等的前提和条件,给他们以特别保护。在我国,长期以来残疾人的就业形势一直很严峻,文化水平极低,税收优惠政策不够,特别是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是造成残疾人就业困难的主要原因。同时,国家的相关立法体系非常不完善,尤其是在反歧视领域,不仅没有专门的反歧视立法,也没有执行现有禁止性规定的具体标准,使得法律中明确禁止残疾歧视的规定形同虚设。本文通过引入实际案例、收集相关数据的方法,对我国残疾人就业的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也对我国的立法实践进行了梳理;同时也对域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反就业歧视、保护残疾人就业平等权领域的立法及实践进行了比较分析,借鉴其中对我国有益的经验。在文章的结尾,笔者从法律体系、残疾歧视认定规则、设立平等就业委员会、举证责任、救济方式、救济方式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残疾人就业权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