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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一直都是比较多发常见的犯罪,其表现形式也比较多样化,对于其中某些案件,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渐形成比较统一的认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利用相关证据对故意伤害罪的主观目的的推断仍具有一定的困难,而对于伤害他人以后拿走其遗留在现场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学界和司法实务仍然存在比较激烈的争议。现行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尚不明确。本文通过对李某故意伤害、抢劫一案进行分析,详细说明如何从客观证据上去判断、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并对抢劫罪和抢夺罪进行详细的区分,以期在实践中能准确把握它们,利于办案中对该类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案由。李某故意伤害、抢劫案。第二部分:案情介绍。简要介绍李某被某陶瓷厂辞退后以为是郑某从中作梗,并对郑某怀恨在心。后在持刀向其索要“赔偿费”1万元未果的情况下,将郑某砍成轻伤,郑某逃离现场后将摩托车遗留在现场,后被李某骑走。第三部分:案件焦点。对李某的伤害行为和取财行为如何定性。第四部分:争议及分歧意见。对李某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共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种认为直接构成抢劫罪。对李某取财的行为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抢夺罪,第二种认为构成侵占罪,第三种认为构成抢劫罪。第五部分:法理分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后,将他人遗留在现场的财物取走的行为虽然某些犯罪构成方面符合其他的犯罪,如抢夺罪、侵占罪,但是笔者通过认真分析论证,认为李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和抢劫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第六部分:总结。根据对案件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要做到依法治国,就必须有法可依。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要加强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同时要提高司法人员的道德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