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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为止,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一年有余。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中国为了承担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其成员承担的责任,履行《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所承诺的义务,在法律方面,做了前所未有的清理和整顿工作。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就是在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中第一批出台的法规之一。紧接着与其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这一年中相继出台,使得与WTO规则相接轨的新《条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中未被提及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新《条例》中得到了确立,并在以后出台的两部司法解释中规定得更加细致和具有可操作性。但是,由于各国入世时对司法审查的承诺不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规定不一,具体国情不同,导致各国在履行WTO反倾销司法审查义务时各有不同,主要表现在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审查的范围和审查的标准的这三大问题上。对于中国而言,如何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下,在反倾销司法审查方面完全履行入世时的承诺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司法界,最高院的两部司法解释指明了原则和方向,但是还不完善;在法学理论界,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问题有所探讨,但仍然未有统一的观点,有待深入研究。本文,笔者在WTO司法审查制度和中国所做出的关于司法审查的承诺这一大背景下,结合世界各国在反倾销司法审查这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及目前我国与反倾销司法审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理论研究成果,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范围和标准这三大问题做了深入和细致的研究与阐述,为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