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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青少年罪错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青少年罪错行为的矫治,不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领域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厘清“青少年罪错”的概念,有助于正确认识青少年罪错与其他犯罪的本质区别,有利于开展青少年问题的解决与矫治,体现着现代法治理念。西方国家从19世纪开始就对青少年罪错行为的矫治进行了持续的探索,这其中对我国青少年罪错行为矫治有许多启示之处。在我国,青少年罪错行为矫治也在建国后历经了探索、初创、起步、调整、深化五个主要阶段。但是,我国青少年罪错行为矫治在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知识、职业技能教育、心理咨询、疏导与矫治、实践活动中的改造、学术研究等方面依然一些亟待解决的的问题。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我国青少年罪错行为呈现出盲目性与模仿性、低龄化与多样性、犯罪化与严峻性、可控性和预防性的新特点。导致青少年罪错行为的原因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在内因方面主要是青少年生理上的不成熟、心理上的不稳定、知识上的不完善和行为因素;外因主要是社会环境的影响与熏染、家庭功能的弱化与缺失、学校教育的偏差与漏洞。青少年罪错行为对自身、对家庭、对社会都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对青少年罪错行为的矫治有系统的理论依据和充分的现实依据,哲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社会学共同构成了青少年罪错行为矫治的理论依据。同时在现实依据方面,青少年自身的特点为矫治提供了可能性,已有矫治成果见证了矫治的有效性,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为矫治提供了可行性。对青少年罪错行为进行矫治要依据心理矫治和行为矫治、强制矫治与自觉调整、个别矫治与集体矫治、“惩教结合、以教为主”、系统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探索青少年罪错行为矫治的对策与路径,要构建多元化青少年罪错行为矫治体系,加强青少年罪错行为矫治的立法与司法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在矫治中的功能和作用,针对青少年不同罪错行为分类采取针对性矫治措施目前,吉林省针对青少年罪错行为呈现出的新特点,对青少年罪错行为矫治的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做法与经验。吉林省今后将深入推进“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积极探索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规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青少年罪错行为的矫治与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