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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自媒体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正在崛起,并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博客、个人空间、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发布平台作为自媒体的代表具有庞大的用户群。这些自媒体在给整个社会信息传播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副作用,那就是网络谣言。近几年利用自媒体对人们生活造成巨大影响的事件层出不穷,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容忽视,加强对自媒体时代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具有诸多重要的现实意义。自媒体是指个人或组织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访问网络,通过现代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联,提供并分享他们的思想看法、自身新闻的一种即时传播方式。网络谣言是通过博客、个人空间、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途径以文字、音频、视频或图片形式制造或传播,涉及个人、社会或国家并且容易引起他人兴趣的没有事实根据的信息。自媒体时代网络谣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他治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刑法介入进行规制。我国《刑法》中的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了规制网络谣言的基本体系。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在治理网络谣言过程中的做法为我国规制网络谣言提供了启示:要加强刑事立法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虽然我国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在自媒体时代规制网络谣言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言论自由与网络谣言的边界不明;网络寻衅滋事罪中“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标准不明;网络诽谤案自诉与公诉的标准模糊;规制网络谣言的刑事处罚措施不够完善。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特点,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明确言论自由与网络谣言的边界,二是明确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标准;三是明确网络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标准;四是完善相关刑事处罚措施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