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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两面性的特点,决定了交易者们在享受市场经济带来各种机遇的同时,却也不得不承受着更大的风险和竞争。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交易形式的不断创新,使得市场行情捉摸不定,交易机会稍纵即逝。只有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以固定、尽早达成交易意向,才可以有效保护各自的商业利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但某些法律规定和事实障碍有时又成了交易者按照自己意愿达成协议的阻碍。直到一些被称为备忘录、意向书、框架协议、认购书等预约合同的出现,这些阻碍才得以被扫除。而这形式的合同也被大量运用在房地产交易中。纵观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前,《合同法》只有一些预售合同、买卖合同的规定;而《民法通则》中仅可看到具有广泛适用性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过于模糊,法条内容泛泛,实践操作不够强。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在审理房地产预约交易中对与认购书性质认定不清、定金原则适用不准等,致使司法判决不一致。在笔者看来,解决之道在于预约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只有如此才可保证司法审判的一致性。本文试图对我国商品房预约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围绕商品房预约合同认定、效力和成立问题进行阐述。本文从多个角度,对商品房预约合同的概念、特征、意义、认定及效力进行了探讨,并分析了我国商品房交易的现状。提出了商品房预约合同应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制度应用于实践当中的观点。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一个具体的案例入手,引出了预约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并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对于商品房预约合同的认定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本部分还对商品房预约合同与类似合同进行了区分,主要包括同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意向书、预售合同进行了比较;再就是理清了商品房预约合同的概念。第二部分:本部分主要分析了关于商品房预约合同的国内外立法状况,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对于预约的不同规定;剖析和评价了关于商品房预约合同性质的几种学说,主要为缔约说、磋商说、区分说等;对商品房预约合同的效力及成立条件进行了剖析,重点阐述了商品房预约合同的成立条件以及生效条件。第三部分:本部分分析了商品房预约合同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并分析了立法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个人的一些想法,主张应该完善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细化关于商品房预约合同的认定、违约责任等内容。市场经济两面性的特点,决定了交易者们在享受市场经济带来各种机遇的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