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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通过之时便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更是在破产重整制度中规定了重整特殊原因,即企业在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可以通过重整程序实现涅槃重生。因此,中国的《企业破产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先进性可见一斑。然而,洗尽铅华,当回首《企业破产法》施行十余年的喜与忧、得与失时,不禁发现重整特殊原因的发展止步不前。关于重整特殊原因,自2006年作出规定后,立法上安常守故,司法上鲜有适用,理论研究上踟蹰而行。至今,对于“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这一抽象概念仍缺乏明确的定性。在当前经济新常态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进一步发挥破产重整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挽救危困企业的独特优势。在重整特殊原因制度下,危困企业可以在出现破产原因之前便重整其债务,更有助于处理“僵尸企业”,化解产能过剩,实现危困企业的拯救。但是因为缺少明确界定,重整特殊原因的适用不具有透明性、可预测性和客观性,使得其在实践中尚未得到充分利用,制度价值无法发挥。在这一背景下,本文以危困企业的拯救为视角,通过剖析立法规定、司法适用以及理论研究,试图揭示重整特殊原因的适用现状并分析重整特殊原因的现行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探索危困企业拯救的目标与原则,试图重构重整特殊原因,以促进重整特殊原因发挥其制度价值。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宏观分析重整特殊原因发展现状并微观解构重整特殊原因在当前立法下的涵义,以及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对重整特殊原因的理解,以此揭示重整特殊原因的问题和缺陷,从而引出本文的研究问题,即重整特殊原因的重构的必要性以及如何重构。第二章架构于重整特殊原因的价值与原则之上,以具体分析重整特殊原因的问题和缺陷。通过分析重构重整特殊原因的价值,即其对拯救危困企业的作用,明确重整特殊原因具有建立的必要性。通过分析重构重整特殊原因的原则,可以为重整特殊原因的完善指明发展的方向,即重整特殊原因需要具有确定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重整特殊原因发挥其价值。在此基础上,本章进一步分析了为实现重整特殊原因的确定性目标需要防范的事项。第三章主要探索重构重整特殊原因的要素和具体框架。重整特殊原因的重构需要首先明确重整特殊原因启动门槛的宽松度以及立法价值取向,此为重整特殊原因构建的要素。其次,重构重整特殊原因同样面临立法模式的问题,即重整特殊原因如何科学合理地表述。这为完善中国重整特殊原因奠定了基础。第四章结合重整特殊原因的客观现实,首先探索如何完善重整特殊原因的适用起点,即启动门槛。具体来说,本章探讨了基于重整特殊原因启动重整程序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和时间点。再者,本章探讨了重整特殊原因的适用终点,即重整特殊原因在何等条件以及何时不能再适用于危困企业。在此基础上,本章就重构重整特殊原因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