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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债权人在公司发展壮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因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及公司债权人信息不对称,债权人的利益极易受到侵害,在公司减资中也不例外,故减资规则的设计尤为重要,既要能规范公司的减资行为,也应重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公司法》第177条对公司减资作了相关规定,但过于笼统,且随着商事行为的越发复杂,我国既有法律法规在规范公司减资行为和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圣鹰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公司减资中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纠纷案,该案主要存在如下三个争议点:(1)股东在公司注销后是否可对遗留债权主张权利;(2)消防器材公司减资时通知债权人金海双鹰公司的效力如何;(3)股东应否就公司减资时未依法通知债权人承担责任。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汇投公司、金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后汇投公司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基于本案案情及相关证据,在对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的性质及归属、公司减资通知及公告的效力认定标准及股东应否就公司减资时未依法通知债权人承担责任进行规范分析、学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同类型案件的司法判例,可以得出:(1)金海双鹰公司经非破产清算程序注销后,其遗留债权为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且未在清算中被故意隐匿,未对特定债务人消防器材公司作出明确地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故应由其股东金海公司、汇投公司所有并主张相关权利;(2)消防器材公司减资时未选择适当的通知方式和公告载体,应认定消防器材公司减资时对已知债权人金海双鹰公司未有效履行通知义务;(3)消防器材公司减资时未有效履行通知债权人金海双鹰公司的义务,债权人请求减资公司股东承担相应责任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我国公司减资制度不够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易导致债权人权益无处依托,受到侵害时无处救济。对此,应当对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救济权及配套的权利建构进行补充和完善,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