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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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对维系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二者平衡具有重要的价值,正因如此,该原则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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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对维系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二者平衡具有重要的价值,正因如此,该原则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的过程中产生的。随着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内涵的不断丰富,其内涵早起超出其历史限定。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该原则都已被得等到认同,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领域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上升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2012年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中在第五十条中增加了该项规定,意味着其在我国在刑事诉讼法律层面上首次确立。相对西方国家,我国对这项原则的研究起步较晚,在原则确立方面存在制度上以及观念上的障碍。针对障碍的克服,本文将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内涵、确立与发展入手解析,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沉默权、供述的自愿性等做了比较研究,分别做出解释,明晰差别,探求共性。文章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综合平衡角度出发,重点以权利告知程序机制为视角,揭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障碍克服途径,从而实现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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