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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中,交易的正常进行是保障经济发展的强心剂。强迫交易罪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出发点,确有研究之必要性。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领域的扩宽,交易手段的推陈出新,导致市场经济中的一些行为究竟该如何认定,是罪与非罪,还是构成强迫交易罪或其他犯罪,着实给司法部门定罪量刑带来了一定困难。而强迫交易罪的立法规定又相对简单,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可供研习参考,且学术界对此罪行的研究又极为有限,这都使得本罪在一些主客观构成要件的具体界定上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与争议性。因此,笔者选取了实践中几种较具争议的强迫交易行为,通过对强迫交易罪主客观要件的分析和梳理,来对本罪有一个更加深入而系统的理解和把握。同时,也能够对这些较具争议的实践行为类型予以界定处理,为刑事司法实践带来裨益。本文由三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导游强迫消费行为进行认定。通过展开案例、了解定性分歧,提出导游强迫消费行为引发的问题,了解导游成立强迫交易罪的可行性及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该如何界定,其定性怎样、征表有哪些。最后是对导游强迫消费行为进行定性处理,包括非罪化情形和强迫交易罪情形。第二部分,对强迫提供贷款服务行为进行认定。通过展开案例、了解定性分歧,提出强迫提供贷款服务行为引发的问题,明晰强迫贷款行为的主观目的及强迫交易罪的暴力、威胁手段和犯罪对象“服务”该如何界定。最后对强迫提供贷款服务行为进行定性处理,主要有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三部分,对表演式强行乞讨行为进行认定。通过展开案例、了解定性分歧,提出表演式强行乞讨行为引发的问题,明确强迫交易罪“交易”的性质以及表演方式乞讨获得钱财可以构成交易,最后对表演式强行乞讨行为进行定性处理,实践中对此类行为进行认定除了注重对行为符合形式上“交易”的特性进行考察外,还要注意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职业、作案的主观心理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