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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与实害犯相对的犯罪形态,危险犯在现代刑事立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对危险犯中的主要类型具体危险犯进行了系统地探讨。 文章共分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具体危险犯概念的各种观点并且进行了简要地评析,从而得出各种观点的分歧点,对分歧点进行了分析论述,提出笔者的观点,从而得出了本文对于具体危险犯的概念。 第二部分:这部分试图从关系论的角度对具体危险犯进行探讨。首先介绍了学界存在的对于犯罪形态的分类方法,其次从关系论的角度分析了危险犯、实害犯与结果犯、行为犯,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关系,这是本文的一个重点部分,通过关系论的分析明晰了各种犯罪形态存在的交叉关系。 第三部分:论述了具体危险犯的构成要件内容“危险状态”,危险状态作为具体危险犯的构成要件,对其进行探讨是研究具体危险犯必不可少的内容,明确了具体危险状态,对于具体危险犯就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这部分论述了危险状态的涵义、特征和对具体危险状态的判断,分别从判断原则、判断资料、判断时点和判断标准进行了论述。 第四部分:论述了具体危险犯的停止形态。从具体危险犯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以及具体危险犯停止形态的竞合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在具体危险犯的停止形态中,学界存在的最大的争议问题是具体危险犯的中止形态,本文在此问题上花费了大量精力,试图对这一问题在既维护法律逻辑,又符合刑事政策的前提下解决问题,从而提出了“准中止犯”的概念来解决具体危险犯的中止形态这一问题。 第五部分:对于具体危险犯的主观方面进行了分析。具体危险犯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是没有争议的,但是是否存在过失的具体危险犯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着争议,本文从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入手,认为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存在过失的具体危险犯的立法例,然后对学者们的争议进行介绍和分析,从设立原则和基本的立法设想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