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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受害人因当场目睹或嗣后闻知他人(直接受害人)遭受第三人不法侵害,精神上受到打击造成非财产上损害的惊骇案件,是比较法上的热门问题,国内虽然没有学者对其进行系统的研究,但实践中已不乏其例。有学者指出,这类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属于因果关系问题,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属于过失侵权行为上的注意义务的范畴。事实上,过错(损害的可预见性)和因果关系都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关键性问题。 通过对国外有关间接受害人非财产损害赔偿理论和实践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世界各国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设计:一种以英美法上的干扰家庭关系的侵权责任和大陆法上的近亲属非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为代表,另一种则以英美法上的故意或过失使第三人产生精神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大陆法上的间接受害人非财产性间接损害赔偿责任为典型。前者加害人责任的认定主要取决于原告与直接受害人之间是否具有亲密至爱的人身依附关系,尤其是是否具有配偶、子女或父母等近亲属关系,后者则更加重视间接受害人与不幸事故之间在时空上的近因关系于过错与因果关系认定上的作用。这种区分根源于这样一个事实:造成某人由于感知而引起精神疾病的一个事件的震撼力,部分在于某一不幸事件可能对某感知人的特殊意义,最为典型的就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担心亲人的安危而导致的精神伤害;部分在于显然已众所周知的事件的悲剧性方面,即不幸事件对目击者精神上的冲击。 侵权法基本原理认为,对于间接损害,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行为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从损害事故所直接波及的受害者来考虑,受害人精神打击所导致的非财产损害性质上为间接损害,无法获得侵权法的保护;但是,如果从损害事故所侵害的权利或法益的角度来观察,间接受害人所受损害可以解释为第三人的身份权或生命健康权直接受到侵害,如此,间接受害人非财产损害又变为直接损害,将原属间接损害的间接受害人非财产损害“转化”为直接损害从而获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 基于以上考虑,本文提出对该问题分两种不同形态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一种是受害人基于身份权(亲属权)被侵害而产生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另一种是受害人基于生命健康权被侵害而产生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在这两种情况下分别赋予受害人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对相应的制度构建提出了理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