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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互联网对审判公开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互联网技术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体现司法终局性,有助于提高法院的办案质量,可以有力地回应舆论的质疑,尊重公众知情权,又可以便捷地关注庭审,从而实现更有效的法制教育。然而,由于审判信息在互联网上广泛的传播,使得审判结果有可能受到舆论压力而改变裁判结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隐私权的保护难度加大,各地法院审判公开效果的差距会因技术力量的差异和经费的不足而进一步拉大。第二部分深入探讨了互联网环境下审判公开的主体。对全权主体,即法院而言,在利用互联网发布审判信息时应以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之名义,而非承办案件的法官。同时,为了实现较好的审判信息的公开效果,应当由承办案件的法官把控原始信息,必要时经新闻宣传部门加工,以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之名义向社会发布。就中国大陆地区而言,已出台的立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网络时代中国大陆地区的司法实践需求,但仍有不足之处亟需改进和完善。将审判信息实时发布的表现方式主要是庭审直播:以庭审直播的主体分类可分为网站直播和自媒体直播;以庭审直播的形式分类可分为视频直播和图文直播。实践中在互联网上非实时发布审判信息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在审判之前发布审前信息;二是在审判之后将庭审过程整理之后利用互联网向外界发布。域外的审判信息的实时发布活动和非实时发布活动,立法实践及适应本地区文化特点的做法都对中国大陆地区有着参考和借鉴意义。媒体应当以有限主体的身份进行审判信息的报道活动,同时还要在尊重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对其建立完善的约束与引导机制。诉讼参与人不能成为审判公开的主体,现场外旁听者没有必要成为审判公开的主体。至于现场旁听者能否成为公开的主体要视当地社会的法制观念、文明发展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全权主体和有限主体都有存在必要,不可偏废其一,只不过对不同主体的要求和限制不同。第三部分讨论了互联网环境下审判公开的范围。鉴于互联网表现出的开放性、快捷性和虚拟性等特点,为实现审判过程中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应当对绝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相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和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具体实践活动加以规制。第四部分探索了互联网环境下审判公开的限度。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现场外旁听者所扮演的角色不同,继而对获取审判信息的要求不同,再加上隐私权、知情权、监督权以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的要求或制约,应当实现将审判信息分三个体系进行公开:当事人体系、其他诉讼参与人体系和现场外旁听者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