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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传统媒体环境下,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其全面性、及时性、公平性和覆盖面较难得到保证。新媒体的出现改变了原有信息传播模式,让公司可以绕开中间媒体直面投资者,以较低的成本披露更多信息。本文以上市公司新媒体信息披露为研究对象,从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过程和新媒体传播的特征出发,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了上市公司新媒体信息披露的博弈均衡、现状、主要影响因素和对资本市场的作用,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如下:(1)通过理论分析,本文认为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呈现多元化、交互性、非线性和自主性等特征。信息传播裂变式和全媒体化发展,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新媒体传播主体的多元化和传播权利的全民化使得代理人的行为更易暴露在委托人面前,有利于对代理人的监管。代理人则有了便捷和低成本的信息披露渠道,他们所做的努力和成绩更易被传播出去。公司管理层如果愿意在新媒体上披露,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信息,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增量信息,提升其决策的准确性。理论上看,新媒体的特征如果能被较好的运用于信息披露,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成本,增强市场有效性。(2)通过经济分析和博弈分析,本文综合研究了各主要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认为公司做出是否在新媒体上披露信息的决策取决于披露成本与披露对公司市场价值的影响的权衡。由于新媒体的低成本特性,新媒体信息披露对公司和投资者都有益。上市公司基于竞争和自身利益会利用新媒体披露信息。当没有监管,博弈是一次性时,管理层可能会选择夸大披露以获取短期更高收益。如果考虑长远利益,从重复博弈的角度分析,公司会在新媒体上真实披露。但现实中经常出现短期行为,导致公司夸大披露。那么引入监管方,让被管理层侵占的利益返还和补偿投资者,新媒体披露就能达到帕累托最优。(3)本文以最有可能使用新媒体的信息行业的公司为研究样本,通过统计分析考察了它们运用主要的9种新媒体披露信息的情况。研究发现,它们对公司网站和投资者互动问答平台的接受程度很高,对微信和微博的接受程度较高,对博客、移动app、RSS订阅和邮件订阅的接受程度很低。互动问答平台上财务信息披露水平高,微博和微信上的财务信息披露水平较低,主要用于宣传企业文化和维护客户与投资者关系等。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利用新媒体自愿披露意愿较强,但披露的财务信息较少,渠道有限。通过聚类分析,本文将新媒体披露接受程度分为高低两组,发现新媒体接受程度高的公司披露了更多信息,也更受投资者关注,说明新媒体披露能提升信息披露的效率。(4)通过实证分析,本文研究了公司新媒体披露的影响因素,发现影响传统自愿披露的因素同样影响公司新媒体披露,而且传统影响自愿披露的因素对成熟新媒体(如网站新闻和互动问答)影响更显著。公司规模和是否再融资等对新媒体披露有正影响,财务杠杠、国有控股股东和股权集中度等对新媒体披露有负影响。公司业绩的影响对各新媒体影响不同,对网站新闻和微信有正影响,对投资者互动平台有负影响。本文还对公司绩效与投资者聚集的互动平台信息披露进行了研究,发现绩差公司披露了更多信息,绩优公司受到了更多关注,说明投资者在互动平台上对信息的获取较为理性,绩优公司披露效率更高。(5)本文还研究了新媒体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以运用最广泛的微信为研究对象,选择经常使用微信披露的两个行业中的公司,用指示变量区分了有微信披露和没有微信披露的公告,发现在有微信披露时,公司股票换手率、成交金额和波动量等都显著上升,说明上市公司通过微信披露已公告信息可以增加信息披露覆盖面,节约投资者信息成本,减少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提升股票流动性。波动量的上升则表明,由于我国投资者不成熟,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增加了股票的波动性。本文还用微信披露的点击率作为披露水平的代理变量,研究发现微信披露点击量越大的事件,公司股票换手率、成交金额和波动量都上升,微信披露增加了投资者的关注度,提升了股票的市场流动性。本文还将公司分为规模大小不同的两组,研究发现小公司通过微信披露引起的市场流动性增量要强于大公司,说明小公司微信披露效应更明显。(6)基于对上市公司新媒体信息披露的研究,本文提出了监管建议和制度设计。理论和实证分析都认为公司新媒体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市场效率,因此,从监管上来看,放开信息披露的渠道管理,提倡公司采用多种载体提升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真实性,鼓励公司运用新媒体及时披露,增强公平披露,倡导全民监管模式,增强公司的媒体压力,减少虚假信息披露。加大新媒体披露处罚力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抑制夸大和虚假新媒体披露,加强新媒体信息披露的安全监管。从制度设计来看,建立新媒体披露的政府监管体系,实时监测上市公司通过新媒体披露的信息。完善新媒体披露的法律监管体系。健全新媒体披露的社会监督体系,鼓励投资者运用新媒体获取信息,提升信息传播效率,加强新媒体披露的内部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