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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几年我国工业的飞速发展,在享受着经济增长带给我们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的同时,资源消耗过度以及环境污染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问题,对此重污染企业有着相当大的责任。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约束重污染企业行为的方式是建立环境治理信息的披露机制。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司的经营者需要满足利益相关者对于公司各类信息的需求其中就包括环境治理的信息。因此企业必须采取符合社会公众期望的环境行为。这使得重污染企业要想寻求长远的发展必须立足于技术的创新研发出污染小效率高的新产品,而企业要进行创新必然要投入大量的研发成本,研发成本的增加又会对企业的绩效产生影响,三者之间存在博弈。然而并没有学者研究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本文认为该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以企业财报中对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的条数来衡量披露程度、以研发支出衡量企业的创新能力,以EVA来衡量企业绩效。从国泰安数据库和万德数据库中选取了2011-2015年的重污染企业为样本,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探究了三者之间的关系。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一、重污染企业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程度与创新能力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存在差异。二、重污染企业创新能力与EVA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存在差异。三、企业创新能力在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程度和EVA之间存在中介作用。四、企业研发支出对EVA的影响存在滞后性,且滞后两期较为显著,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存在差异。最后,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对我国重污染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提出以下建议。一、强化地方政府对重污染企业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提高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二、充分发挥重污染企业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对自身研发活动的促进作用。三、提高企业研发投入的强度,充分考虑研发活动的滞后效应。四、加快推行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