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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严重的农业污染及农业环境治理是我们国家乃至世界关注的热点之一,而农民保收增收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有效的维持农民增收的同时促使其提高保护环境的意识并付出实际的行动,如何发挥政府在农业环境保护中能动作用,如何充分的利用农业补贴来弥补保护环境中过多的投入,如何利用法律的手段规范农业环境行为,这些成为我们解决农业环境问题的当务之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欧盟在解决以上问题走在我们的前面,其中自愿性农业环境协议的践行是其典范。自愿性农业环境协议是政府为鼓励农民在其农场上保护和改善环境,其行政部门与农民签订合同使农民在农业生产中提供环境服务,政府以补贴的形式来弥补农民在保护环境过程中造成的损失而采取的农业环境措施之一。其在减少农业环境风险、保持农业环境质量、维持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签订到实施都规定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严格程序,在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充分尊重了农民权利,增加农民收入的前提下保护了农业环境。当然该协议也存在诸如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制体系、参与到实施环境协议花费时间过长等缺陷。由此,我们应该反思我国有关自愿性农业环境协议的相关问题,借鉴欧盟经验以便解决我国农业环境的实际问题提供宝贵建议,以期能达到应有的现实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