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根本违约制度为题,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完善为分析视角。《公约》根本违约的定义采取了模糊而富有弹性的语言,这给法院、仲裁庭、当事人的适用带来一定难度。本文在结构上拟分为四个部分对根本违约制度作一个粗浅的解析:第一部分主要探讨了根本违约的来源、一般规定,以及概念。根本违约制度来源于英国普通法,最早是通过判例的形式确定的,区分为条件条款和担保条款,违反条件条款构成根本违约,违反担保条款则不够成根本违约。“根本”二字是对程度的描述,说明只有程度深,对合同的履行具有最大的破坏力才构成根本违约。根本违约的概念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理论中是不同的,因此本部分期望通过对此概念的不同解析来提出-个共通的概念。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衍化出来的判断标准一般归纳为违反合同的严重程度、违约结果能否预知、不能预知的判断标准等方面来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比较模糊。根本违约有不同的表现形态,一般分为预期根本违约与实际根本违约两个大类。第三部分主要探讨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与救济。守约方可以采取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等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根本违约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也是本部分所要探讨的问题。对违约方有什么权利、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免责理由与减损规则也要考虑。合同缔结的最大目的在于履行,促进资源流动,因此救济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甚至可以说是核心的内容,因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同权利。第四部分主要探讨对根本违约制度的不同评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完善问题。目前最高院正在制定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我国在吸收根本违约制度时有所保留,随着合同法律实践需要更加完善和可操作性的根本违约制度,因此这是一次我国合同法更加完善的契机。本部分通过提出根本违约制度完善的浅见来探讨和预测此制度的前景与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