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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之时,为了权衡利弊而不得已对特定产品的保障措施和纺织品保障措施的内容做出了退让和承诺,这就是中国特保,其实施依据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和《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241-241段、第245-250段,该条款是目前WTO框架下唯一有效的歧视性保障机制,而现在这些内容已经成为其他成员方遏制中国产品进口从而保护本国相关产业的有力贸易手段。
鉴于此情况的出现,加强对WTO特别保障措施制度的研究,对清除我国对外贸易交流道路上的障碍,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大有裨益。本文一共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从特别保障措施制度的产生背景、性质与特征入手,分析了特别保障措施的概况,WTO特别保障措施的产生具有特殊性,它是源于对“不完全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出口产品而产生的贸易保护措施,是WTO体制下唯一针对公平贸易活动的措施;第二部分介绍了针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的主要内容、性质和特征以及实施的条件、程序。1999年我国最终与美国达成包括特别保障措施条款在内的双边协议,该协议在2001年中国加入WTO之时被确定为《中国入世议定书》的正式条款,针对中国的保障措施条款就这样产生了。它是建立在我国低成本产品对WTO成员方国内竞争产品构成一定程度的威胁与我国的“非完全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的基础之上的;第三部分分析了欧美针对中国特保的立法与实践的情况,欧盟与美国针对中国特保的立法与实践在所有成员方中最具有代表性与借鉴性;第四部分对中国在应对特保机制的不利客观环境存在背景进行思考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包括法律方面、政策体制方面等,尤其是针对在中国入世文件未规定相应措施的情况下,我国是否可以引用WTO的其他法律法规提出了建议。
中国在特别保障措施方面作出的退让以及承诺是入世之时不得已而为之,中国特保的合法性仍然是一个值得争论的问题,其带有强烈的贸易保护的色彩,与此同时该制度的严重弊端也日益呈现,为了保护我国政府和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合法权益,对我国应对中国特保机制策略的研究十分具有迫切性和现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