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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劳动关系法律制度体系中主要关注的是对个别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规范,集体谈判的机制并没有真正形成。但现实中的集体纠纷爆炸性地大量出现,传统的以个别劳动关系为主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已无法完全适应新的形势,有关集体谈判的现行立法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面对这种形势,我国亟需对现有的集体谈判制度加以修改完善。集体谈判制度作为一项劳动法律制度,其理论依据是集体谈判权(“劳动三权”之一);集体谈判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涉及到集体谈判的主体、谈判的程序、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谈判的保障措施以及争议处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集体谈判制度在西方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由于其在提高劳动标准,增进雇员利益方面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在缓解劳资冲突、化解阶级矛盾,确保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方面发挥十分关键的作用,是名副其实的当代劳动关系法律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制度。本文从研究的意义入手,分析了集体谈判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指出集体谈判制度设立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其次说明文章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采取语义分析方法明晰概念;采取规范分析研究方法,从论证集体谈判权的理论基础学说到我国立法、组织、行动保障的细化,再到最后提出的完善施建议均涉及现有我过相关法理法规以及国外相关法规;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比国外立法的做法经验,适当借鉴、合理移植。最后是对此问题研究的预计突破,即通过对集体谈判理论的梳理和系统构建,分析权利主体中制度的缺失、保障制度的缺陷和争议处理制度的缺陷。本文首先对集体谈判权的理论进行探究,从“劳动三权”之间的关系出发解释了劳动者集体权利的基本内容,并选取了欧美国家中非常有代表性的美国和自身特点很强的日本两个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进行分析,从主体制度、保障制度和争议处理制度三个方面提出了借鉴意义;随后,对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指出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存在的问题,从主体制度、保障制度和争议处理制度三个方面详述问题所在;最后,就此三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