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法律制度与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的冲突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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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中国共颁布了两部婚姻法,1950年颁布了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而后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修订,形成了1980年的第二部《婚姻法》。在1980年修订《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01年又对1980年《婚姻法》再度修改,《婚姻法》的变化是与社会变革、社会观念变迁连在一起的,是对社会上新出现的一些普遍社会现象作出的及时反应,具有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超越的特点。1950年《婚姻法》结婚制度的原则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①”这一规定,说明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和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都是予以禁止的。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婚姻法彻底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为特征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原则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1980年《婚姻法》结婚制度核心规定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基本原则都是前进的,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可行的②。它的实施对于建立和巩固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一定历史时期和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另外,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是在1980年《婚姻法》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为有效遏制严重危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根据。该修正案结婚制度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并有相应的条款规定法律后果③。婚姻法这样的规定,对重婚、姘居,特别是纳妾、包二奶等不良现象亮起了红灯。表明了对家庭暴力的态度,为打击,防治婚姻家庭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保护了受侵害者的利益。该修正案补充的两条禁止性规定,对于打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保障一夫一妻制,维护家庭中弱者的合法利益,有效遏制严重危害婚姻家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回望1950年《婚姻法》的诞生、1980年的重建、直至2001年再次修订的历程,我们不难从中感受到社会的发展变化,制度的不断创新发展以及私生活领域社会控制模式的不断完善,我国对《婚姻法》的修订、完善,将使2l世纪的婚姻更加自由、平等;婚姻自由的广度和深度将进一步拓展,选择配偶将不会受到经济因素的束缚,婚姻将是为了相互的爱慕而结合;包办、买卖婚姻终将完全消失;家庭更加文明、健康、民主,落后的婚姻观念将会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家庭中的每一名成员身份平等,家庭的素质和生活质量将进一步提高,家庭中的精神生活会更加丰富,当今的《婚姻法》可以说是文明和反映时代要求的良法,这些婚姻文明少数民族地区也应该享受,但是作为我们这样的一个多民族国家,由于习俗、传统、历史文化、伦理道德观念的差异,各个民族在对待婚姻一定程度上有着自己的习惯法,导致其难以改变,且其中大量存在着束缚,对人类婚姻发展有不利因素。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在千百年来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代代相传、不断完善进而成为所有民族成员信守的行为规范。所包括的内容涉及婚姻与家庭、生产生活、刑事规范、继承规范及社会交往规范等,维持着本民族内部的秩序。以不成文法形式存在的占很大比重,是活的法、行为中的法、民族自己心中的法,依赖于习俗、禁忌、道德规范等调整社会关系。由于各少数民族环境不同,社会发展发育不同条件下又表现出深厚的民族性和区域差异性,反映出各少数民族特有的心理意识,民族传统文化,民族特征。通过民族人民的内心自我强制和外部权威强制共同保障其实施,其惩罚措施和执法手段比较严厉,因此民族人民都会有很明确的预测,一般情况下大家都比较尊重习惯法,导致少数民族习惯法一旦形成就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深刻的印在少数民族的思想里不易改变,其中有反映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习惯法,如苗族“游方④”和“一夫一妻”,但是也存在违背国家法律和现代文明的规范如苗族违背婚姻自由的“抢婚”。我国是不承认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制度存在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在不断发展和演变中有的已经消失,但有的仍然顽强的保留了下来,以文化的形式普遍存在于这些地区并表现出其极强的生命力。并以一种习俗、观念、思想模式存在与少数民族心中,时时刻刻影响着民族人民的行为以及他们的价值取向,其中文明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法律协调,但是存在着很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内容,影响了当地的文明进程和社会发展进步,让少数民族无法享受到国家法律的文明。虽然法制社会人们都渴望进步但是现实的因素给前进的道路设上了障碍,所以如何正确认识冲突现象,分析冲突存在的原因,找到解决冲突的方法,是促进婚姻法在少数民族地区施行,实现国家法制统一,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本论文主要从法社会学、立法学、法理学的视角出发,分析苗族社会生活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婚姻习惯法,从现代文明和科学的角度辩证地审视少数民族习惯法,了解哪些是应该尊重的,哪些应该努力克服。分析苗族婚姻习惯法与法律结婚制度的冲突、形成冲突的原因,论述并平衡他们的关系。从而使法律结婚制度文明在少数民族地区得以同享,为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苗族婚姻立法提供一些建议。保证法制统一,社会和谐。论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对结婚法律制度和婚姻习惯法进行概述;分析制定法与苗族习惯法的关系,从日本法学家千叶正士、张晓辉教受的关于习惯法与法律关系阐述对二者的关系进行论证。论述法律结婚制度的规定及其历史渊源以及黔东南州苗族习惯法对婚姻的规定以及其历史渊源。从中了解法律结婚制度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第二章:主要分析国家法律关于结婚制度的规定与黔东南州苗族地区对婚姻习惯规定的协调和冲突之处,以及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协调和冲突,并从地理位置、经济的发展情况、人文环境和制定法与习惯法的特征差异等方面,对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从马克斯韦伯规范整体论分析阐述协调的原因。第三章:为解决法律结婚规定和黔东南州婚姻习惯法之间的矛盾提出建议:平衡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加大对当地财政投入,改变当地落后的面貌,迷信愚昧的婚姻习惯法将会消失。将合理合法的“榔规”上升到乡规民约,在“议榔”过程中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加入,审判员在审理苗族地区的婚姻案件时要充分运用法律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尊重当地的习惯、利用乡规民约在不违背国家婚姻法对结婚制度前提下调解纠纷,加强法律结婚制度的宣传,使得当地婚姻家庭关系变得文明、健康、民主。使得婚姻法影响更大,婚姻文明惠及的地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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