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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作为与本约相对应的概念在我国立法中并未被提及,但是在实践中,预约作为当事人加强信赖关系,固定交易机会的方式被广泛应用,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而法律规定的空白导致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时无法可依,将预约与本约混淆,将预约的违约责任等同于本约的违约责任,甚至是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事实的认定不清必然影响判决的正确性。在此背景下,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重点探讨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行为的具体形态,违约责任的方式,力求将之与本约的违约责任相区分,以望有助于预约违约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以便能够为预约违约责任的司法实践提供合理依据,使得预约在社会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本文由引言案例出发,提出文章论证的核心,除引言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明确预约的性质。第一节通过对预约概念的理解,明确预约的本质是合同,即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而签订的合同。第二节重点分析预约的构成要件,其中对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展开了论述,比如预约主体与本约主体是否应当保持一致,何为预约内容的确定性,预约是否应采取本约的形式等。第三节分析了预约的效力,预约的效力直接决定预约的违约构成,在当前主要三种学说:磋商说、强制缔约说和区分说,本文采纳了强制缔约说,并对原因作了重点论述。第四节从预约与本约的关系出发,重点分析预约与本约的不同之处。第五节分析了预约与要约、附条件或附期限合同、要物合同、要式合同和意向书的区别,以求在众多合同类型中正确辨别预约。第二部分,重点讨论预约违约责任的构成及免责事由。第一节从预约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预约违约的具体形态出发,分析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预约违约责任采严格责任原则比较适宜,这与预约的强制缔约效力相符合,也是预约加强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的功能所决定的。与本约不同,预约违约的具体形态并不包括不完全履行,这也是与强制缔约说所决定的。第二节讨论了预约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强制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和定金。第三节是对预约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的说明,同本约一样,不可抗力、非违约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和情事变更都可作为预约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同时,因不可抗力导致本约的目的不能实现同样能够成为预约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第三部分,分析了预约的违约责任。第一节重点将之与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相区分,明确预约的违约责任是不同于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的,同时在预约缔结过程中一样可以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并且在实践中,如果两种缔约过失责任难以区分,应优先考虑适用预约的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重点将之与本约的违约责任相区分,主要是从二者的具体违约行为、强制履行的内涵和损害赔偿的范围几个方面入手。第四部分,主要通过对目前我国立法对预约规定的现状,明确预约的违约责任制度构建的紧迫性。除此之外,对如何构建预约的违约责任制度提出了原则性意见,即诚实信用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以损害赔偿为主实际履行为辅原则。结语部分按照文章内容对引言案例进行分析,并对法院审判结果提出看法,从而归纳预约违约责任的核心,与前文相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