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医疗关乎人体生命健康,医患纠纷如果没有得到合理、公正、及时的解决,可能会引发激烈社会矛盾,各种医闹层出不穷。通常发生医疗事故,各大媒体报道总是趋向偏袒弱者——患方,故而在解决医疗纠纷实际操作中,必须要有一个比较公平、科学的鉴定制度,其鉴定结论是司法审判人员认定医方是否存在过失、过错及承担责任的主要事实证据之一,因此医疗纠纷的鉴定活动是解决医患纠纷的中心环节。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行政色彩浓厚,可谓既做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引发群众不满;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布实施后,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医学会进行,2010年《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后,统一案由和赔偿适用问题,但鉴定二元化存续至今,“医疗损害鉴定”成为患者维护民事权益,请求进行赔偿的首选鉴定方式。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是否应当被废除或者改革?该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和医学界的学者、专家、相关从业人员讨论的热点话题。在实际审判操作中,有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甚至建议患方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便获得更多的侵权赔偿金,部分地区重民事,轻行政的做法愈发明显。由于医疗涉及生命健康,又生命价值不可估量,医疗纠纷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重点;医学又是循证医学,又医患信息不对称,患者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较高,这些价值对立使得医患关系一直以来颇为紧张,“杀医”、“辱医”、“伤医”等烈性社会事件层出不穷,加上媒体大肆渲染,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何去何从?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论外,正文分四个章节来阐述。第二章介绍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两者的区别,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历史沿革及二元化鉴定的形成,以对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整体宏观层面有所了解。第三章介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困境。目前我国各地区鉴定模式和鉴定方法有所不同,笔者首先介绍关于鉴定模式的二元化现状,其次,笔者介绍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是以笔者为后面介绍医疗鉴定制度出路埋下伏笔,关于二元化鉴定现状,当前中央层面并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然后各地区积极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在地方化困境中,江苏的医疗鉴定模式较为创新,且目前已“开花结果”,故而加以阐述。第四章介绍域外医疗鉴定的模式及其制度内容和经验启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首先介绍大陆法系国家日本、德国及台湾和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和英国的医疗鉴定制度,其次笔者得经验启示,如聘任制,聘用其他专业的法律人士和社会人士参与鉴定,以为我国医疗鉴定制度的变革提供思路。第五章介绍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出路,首先笔者认为应当结束二元制鉴定现状,统一医疗鉴定模式,笔者主要介绍了建立的必要性和建立原则,关于构建统一医疗鉴定体系,笔者在宏观层面与具体层面都有所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