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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从古到今,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它是人们对邪恶最彻底最痛恨的淋漓写照,也盛载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最高希冀。尽管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共识,但囿于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和公民的死刑观念,废除死刑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还不现实。死刑案件二审程序作为死刑运行的载体,并不仅仅是惩罚犯罪,如何实现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二元衡则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死刑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诉者的地位,他们面临着被定罪、判刑、剥夺生命的现实危险。从程序上着手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也是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界的共识,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在严把死刑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通过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可以达到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实现死刑的司法控制,为少杀、慎杀、防止错杀,从程序上提供保障,以此来贯彻落实我国司法机关现阶段所把握的“控制死刑与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自2006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对所有死刑案件二审实行开庭审理,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以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为视角,对我国死刑的正当程序进行探索,并对存在的部分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先从理论上阐释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的价值。从保障人权层面阐述了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的一般价值;从彰显程序正义层面阐述了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的特殊价值。第二部分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透视我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首先阐述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相关规定:开庭审理的范围,庭前审查重点,庭审程序和法庭调查重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制度,案件的实际裁判权,裁判文书的制作等。其次概括死刑案件二审庭审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二审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较窄;二审程序存在虚置现象;庭审中证据得不到充分论证;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问题;裁判权异位,“审”与“判”分离。第三部分考察了联合国、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代表国家有关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域外经验,以期为改革我国的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提供经验参考。第四部分对我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提出了完善建议。具体如下:1、生命权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权,要确保每一件死刑案件的审判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必须树立生命至上与程序公正的法治理念。2、为完善审判程序,加强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的正确判决,应明确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范围,建立强制上诉制度。3、我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前,法官全面阅卷,容易导致“先定后审”,从而出现开庭审理走过场的情形,加强庭前程序改革是完善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的基础。4、强化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等相关制度建设。死刑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时,案件争议的焦点相对比较集中、明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出庭作证变得更加必要,应强化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等相关制度建设。5、为了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应对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工作机制进行一定的改革,尽量将“审”与“判”结合起来,使得裁判权合理归位,从而保证死刑的正确、审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