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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大陆法系特有的制度,不安抗辩权制度对很多国家合同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异时履行合同中,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对抗后履行义务当事人债权请求权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促使合同履行,防止合同欺诈,保障先履行义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我国1999年《合同法》构建了我国合同抗辩权制度体系,对不安抗辩权制度更是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对待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上,我国《合同法》在继受大陆法系传统理论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性,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传统意义上的不安抗辩权。从这一点来讲,我国《合同法》顺应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融合的历史潮流和发展趋势,体现了我国立法的重大进步。但不可否认,《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在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两种制度的结合上,并没有很好地协调二者的功能,在法律规定上出现重合与冲突,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共分为以下四部分。
第一部分,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一般理论。首先介绍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不安抗辩权起源于德国,并逐渐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纳。然后对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诚实信用、公平、安全和效益是不安抗辩权的价值追求。对于不安抗辩权的性质,在分析大陆法系传统理论和我国合同法的基础上,指出不安抗辩权是一种与请求权相对立的权利。
第二部分,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对于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分别介绍了传统民法和我国合同法理论中的不同界定。同时根据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现有规定,对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
第三部分,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比较分析。首先对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渊源和特点进行了介绍。预期违约制度是通过判例加以确立的,是与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相对应的制度。然后详细分析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二者的异同。
第四部分,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具体适用与法律完善。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立法渊源和现行法律规定,进而分析了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特点。最后对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完善提出了笔者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