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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和谐社会”实践的深入,和谐理论的探讨日渐盛行。“和谐”是一个复杂、深刻的问题。在论文开始时,简单认为和谐仅仅是一个单一的法律价值,但是经过长时间慎重思考,认识到“法律的和谐价值”是一种秩序状态,是一种原有法律价值的系统化。这种秩序状态包含着人的价值判断、社会的系统秩序状态判断,而不是一种单一价值。本文对“法律的和谐价值”的探讨就是建立在传统法律思想中“和谐”的论述、和谐系统思想的基础上的。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和谐的字面理解、传统法律思想中的和谐思想、现代和谐思想简要分析,论述“和谐思想”的历史传统及特点,从传统思想中寻找社会和谐秩序的“自然状态”,为法律的和谐价值提供思想基础。在分析传统和谐思想之后,详细论述“法律的和谐价值”的系统论前提。和谐系统思想不同于“和谐社会理论”。和谐社会是政治性概念、宏观上人类的美好追求;和谐系统思想的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论、量子力学、系统论。和谐系统思想以系统论为基础,论述了一系列“系统”组织原则:尊重每一系统主体的能量,承认系统主体的相互作用形成系统;认为差异并不产生推动力,创造实现平等、消灭差异的途径,才能实现系统的发展等。论述系统论的组织原则是为“和谐系统思想”做铺垫,目的是将自然的系统稳定状态,与带有人的价值判断的和谐系统思想相区别,为法律的价值体系优化为法律的和谐价值提供理论准备。和谐系统思想高于系统论,是带有主观判断的社会系统思想。本文第二部分通过论述“和谐系统思想”,论证自由、平等、秩序、正义、效率等法律价值的合理性、相互关系,最终形成和谐法律价值体系。本文“法律的和谐价值”不是创设一种新的法律价值,而是在“和谐系统思想”指导下,对原有法律价值体系的解释和优化,是和谐的法律价值体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都蕴含了和谐系统原理的因子,是“法律和谐价值”(和谐法律价值体系)的组成部分。和谐的法律秩序离不开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同时,法律的和谐价值高于单一的法律价值,如自由,只有在系统化的法律价值体系才具备新的功能,才是和谐的法律价值体系。本文最后一部分运用“法律的和谐价值”思想对隐私权进行分析,试图论证法律和谐价值(即和谐法律价值体系)的合理性、可行性综上所述,法律的和谐价值不是创造了新的法律价值,而是结合传统的法律思想中的和谐理论,用和谐系统思想解释、补充和优化法律价值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