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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传统行政诉讼既判力理论为基础,以行政诉讼过程为依据,将行政诉讼过程依照一定标准划分为多个部分,通过分别探讨行政诉讼各阶段的既判力,使既判力理论得以最大限度发挥其功能,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权力行使,进而推动行政诉讼纠纷的圆满解决并完善实践中的行政活动。文章第一部分为研究之缘由,主要阐述传统行政诉讼既判力之理论研究及其实践困境,从而引出对行政诉讼阶段性既判力进行研究的新的视角。第二部分是对基本体系之解读,包括既判力的基本概念、溯源及现状,行政诉讼的阶段性的概念及阶段性既判力的作用,与进行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对行政诉讼阶段性既判力在立案受理阶段、审理阶段、披露阶段、裁判文书作出阶段及诉讼后监督阶段可发挥的作用进行探索与研究。第四部分是对相关制度的构建与对应性修改,其中包括诉讼制度的完善与行政机关的修正。前者囊括诉前诉中调解制度的建构、中间判决制度的应用、强调判前判后释明制度的必要性和裁判文书说明理由制度的改进;后者则包含构建模范行政模式和建立健全诉讼后监督制度。最后一部分是余论,属于总结部分。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权,相较于私权利具有强势性,而相较于行政权力又显示出被动性,社会发展要求权力行使的完善,司法权在其中应作出相适应的转变和修正,以妥善应对时事革新、情境变迁引发的新的实践挑战。涌现的现实问题促使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繁荣发展,其中司法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处理手段,对解决实务难题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诉者,告也;讼者,争也。诉讼的基本含义就是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一方,请求与争执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司法机关,按照公正的程序解决争议。”1作为现代司法中广泛运用的纠纷处理方式,诉讼以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权益为目标,期盼实现司法目的、树立司法权威,致力于作出令判决受众信赖和服从的裁判结果。被服从的判决应在实体方面与程序方面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诉讼过程符合法定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结果合法合理。作为三大诉讼之一,行政诉讼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石,行政诉讼的既判力与稳定可预测的法治秩序紧密相关,势必对法律实效产生巨大影响,在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同时,还可能为行政机关构建实务中与理论上的模范行政模式,具备探讨价值与研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