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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民法中没有关于无主物先占取得的明确规定,因此当现实中出现无主物时找不到对其适用的法律规范。如果一律将无主物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必然会妨碍私权主体取得无主物所有权的可能性,这将深刻影响着我国民事法律合理性与体系性的价值目标的构建。我国一方面在法律上不承认对无主物先占取得,另一方面在现实中又默认对无主物的先占取得。这种相互矛盾的对立态度显现出我国民事立法的滞后性。通观世界多数国家,意识形态或历史传统未必相同,但其关于无主物先占取得的法律制度均在法典中明示列出。鉴于我国现实中存在大量无主物的事实,构建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