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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解决的是对一个犯罪还能否予以处罚的法律问题。我国刑法确定追诉时效的标准是自由刑与生命刑,其是以表现为自由刑和生命刑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确定的。自由刑和生命刑只是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刑罚措施。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与自然人犯罪相对应的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有其特殊的立法背景、构成要件,在很多方面是有别于自然人犯罪的,现行刑法规定的很多法律制度、概念,主要是针对自然人犯罪的,难以完全适用于单位犯罪。尤其是在追诉时效制度上,由于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在单位犯罪中受刑事处罚的对象大多数情况下是单位与自然人,并且是以处罚单位为主。刑法中对单位可适用的刑罚只有罚金,现行刑法所确定的追诉时效标准对单位犯罪至少是不能完全适用的,而如简单采用罚金刑作为确定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实践证明,建立单独的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是必需的,也是可行的。如何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争论不断,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可直接适用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有的认为可对罚金刑进行细化,在此基础上确定追诉时效,有的认为可对单位犯罪追诉时效作一统一时间规定,还有的认为可根据单位犯罪所侵犯的罪名分别确定不同的时效。对上述观点作综合分析后,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并非是最佳选择。现在要确定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最佳选择是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正,增设适用于单位犯罪的新的刑罚措施,在此基础上,根据单位犯罪的特点,建立一套有别于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时效制度。具体对单位犯罪新增设的刑种,可包括行为刑、财产刑、名誉刑、刑事破产等,在所增设的新的刑罚措施基础上,根据严厉等级,参照刑法对自然人犯罪确定追诉时效的方式,确定单位犯罪的不同追诉时效期限。修订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具体可作如下规定:单位犯罪最高刑为行为刑的,经过三年;单位犯罪最高刑为财产刑的,经过五年;单位犯罪最高刑为名誉刑的,经过十年;单位犯罪最高刑为刑事破产的,经过二十年。超过上述期限,对犯罪行为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