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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理解海上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司法实践及理论界争议颇多;而《海商法》、《保险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远非完美无缺。尤其值得注意是,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而作为海上保险中代位求偿权制度重要渊源的《海商法》的规定,曾大量参照了英美法,如何用民法的一般理论对其进行解释无疑是一个深层次的难题。 鉴于此,本文采用比较法的方法对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在广泛考察大陆法系相关民法理论的基础之上,对中国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并对不符合法理的地方进行了检讨,也提出了修改意见,从而使该制度的建构具备坚实的民法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