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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壮大,保险资金的投融资功能逐渐显示出前所未有的重要性,在提高保险资金利用效率,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其巨额优质的保险资金运用也带动了整个经济的发展,发挥出良好的社会效应,从而突破了传统上只重承保的狭隘局面,使得投资业务和承保业务成为了保险业真正意义上并驾齐驱的“两个轮子”。然而,由于中国的保险业发展起步较晚,保险企业在资金运用方面存在着明显不足,这给我国保险经营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风险。尤其是加入WTO之后,大量的国外保险企业进军国内市场,给中国带来先进保险理念的同时也使中国保险企业面临巨大的挑战。因此,如何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的《保险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虽然也做出了规定,但总的来说较为抽象、死板,欠缺一定的可操作性,并且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这些相关规定也呈现出严重的滞后性。因此,本文主要以法学的视角,分析现有保险资金运用法律监管制度所存不足,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以期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监管制度研究有所裨益。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每一章各成一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保险资金运用及监管的基本理论。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企业在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投入到社会生产过程中,使其保值增值的活动。由于我国保险投资业务起步较晚,目前仍存在较多缺陷。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同时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根据产寿险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资金运用规定;发展衍生金融市场,开发新的投资产品;选择适合的资金管理模式。本章内容是深入研究监管法律制度的前提条件,因此放在第一部分介绍有其必要性。第二部分,选取几个在保险资金运用法律监管方面比较具代表性的发达国家进行具体的比较分析,如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四个国家的资金运用状况、监管模式、具体的监管法律制度及其特点,并重点对监管模式和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和评述。总的来看,无论是松散式监管,还是严格式监管,抑或是折中式监管均各具特色,各有利弊,但大多运用于保险市场相对发达的国家。并且,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在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做出多样性规定的同时,对有关筹资主体及保险资金运用于每一主体的比例也都加以限制,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这种横向比较有助于我国在借鉴国外监管的经验、完善保险运用监管法律制度的时候,不至于无所适从,也不至于因盲目照搬某国的法律制度而出现水土不符的尴尬局面。第三部分,介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发展历史和现状。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机制的发展是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自1984年保险资金正式进入投资领域开始,我国相应的监管法律制度也伴随着《保险法》的出台和两次修订,逐渐完善起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目前唯一的保险业监管机构,规定并监督保险资金在每一项目的具体投资比例。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准许保险资金运用向不动产投资领域拓展,标志着在追求安全性的前提下,更注重保险资金收益率的提高,显现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原则的一大变化。尽管如此,当前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监管在监管体系、监管手段、内控制度、责任追究等方面仍存不足,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第四部分,是全文的核心部分。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以及金融业务的不断融合,金融业经营模式逐渐由分业向混业过渡。美国国际集团(AIG)的破产危机事件使得我们再一次审视金融监管的模式及其效率性,建议当前中国更适合采用严格的混业监管模式,即在坚持原有的按业务内容严格监管的基础上,另行设立一个金融机构综合协调监管委员会,负责协调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对于各金融机构之间因相互融合后出现的新业务进行监管时所产生的异议或分歧,从而避免原有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漏洞的出现。同时,针对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制定相应的监管原则;严格控制多元化资金运用的比例;加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的内部控制;并进一步完善违反资金运用行为的法律责任,使其与严格的混业监管模式相配套,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通观全文,对于保险资金运用法律监管制度建设方面的创新之处,有如下几点:第一,站在法学的角度,并结合经济学研究方法,改变以往仅从经济学角度进行研究的思路,使法学理论能够跟上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实践的脚步,为规范保险资金运用实践做出应有的贡献。第二,在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大背景下,结合我国目前所处的从分业经营逐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特殊阶段,提出构建一个严格的混业监管模式。即实质上坚持严格监管、形式上设立一个金融机构综合协调监管委员会,一方面针对不同的混业情况分配给三大监督机构不同的任务和职责,利用他们各自的专业性来为统一的监管献计献策;另一方面专门负责协调各大金融监管机构在对融通业务进行监管时所出现的纠纷,从而有效地避免监管真空的出现。这种监管协调委员会在保险资金运用的原有严格监管的模式下创造了更多的灵活性,是时代趋势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第三,针对以往学者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关注都忽视了违法运用资金行为处理这一问题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所存在的这一漏洞,论文从限期改正权限、违法运用的资金处置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责任归属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第四,本文针对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增加了不动产这一新的保险投资领域这一规定,对保险资金运用于不动产领域将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降低投资风险的措施。由于保险资金的运用仍处于一个不断探索的阶段,因此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及其研究还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相信本文对有关问题的探讨将会为以后的深入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