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分权思想产生以来,公司治理问题日益成为公司法律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正常的公司治理以股东(大)会拥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董事会及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经营管理权、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为基本框架。而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后,其公司治理受重整制度的价值追求影响,发生很大的变化,致使重整中债务人的最终控制权转移给债权人,而具体的治理模式有管理人模式和经管债务人模式两种。管理人模式下,股东会的权力削弱,债权人会议成为最高权力机关,管理人则行使经营控制权,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行使监督权。经管债务人模式则由原管理层继续经营管理重整企业,公司的营业事项以及重整计划都是由债务人自行决定。在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其公司治理相对重整期间又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整个重整程序中,除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之外,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职工作为利益相关者以及地方政府作为重整参与人都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