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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民事证据的收集是民事诉讼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也是民事案件能得以公正审理的前提。因此,如何完善民事证据收集权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都是由法院承担全部的证据收集的任务,这被认为是法院应有的责任。随着法律制度、审判方式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民事诉讼法律理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实践中,由于近些年诉讼案件的增多、法院的工作量不断加大直至有些难以负荷。由法院来包揽民事证据收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来讲,都是变得十分不合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2002年《证据规定》的实施,在民事证据收集上,法院从大包大揽,变成了辅助当事人收集民事证据的地位,法院的立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事人的民事证据收集的主体地位从立法上得以确定,但与此同时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也进一步加大。如何更好地对当事人民事证据收集权利进行程序性保障以及如何划分当事人与法院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的权限,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也有不少学者对此论述了自己的观点。但对民事证据收集制度进行系统的、专门的研究还比较少。尽管有关民事证据收集的法律规定不断改革完善,但是仍存在许多问题。从实质上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只是在理论层面笼统的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证据收集中处于主导地位,立法规定不够具体完善;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民事证据收集权缺乏程序性保障,因此可操作性很差,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收集民事证据存在种种困难,并且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因此,笔者通过对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研究,包括对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含义、功能和价值目标的分析,以及对两大法系的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立法和理论进行介绍、分析、比较和借鉴,在分析我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成因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以期能引起大家对民事证据收集制度重要性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