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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犯罪构成三要件体系所具有的违法推定机能及违法阻却机能,将正当防卫制度置于三要件体系下进行考察具有合理性:理论上,能够保持正当防卫制度与犯罪构成体系的一致性,也能维持正当防卫制度的特殊性;实践中,有助于解决正当防卫案件在证明领域的存在的问题,发挥正当防卫制度应有的效力。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论,概括说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正当防卫证明之间的关系。在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二要件理论下,正当防卫作为辩护事由,由辩方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但承担低于控方“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只需引起合理怀疑即可;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三要件理论中,正当防卫被认为是违法阻却事由,结合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传统,其证明责任主要由控方承担,但一些只有被告人知晓并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被告人负有提出争点的义务,再由控方对争点提出反证,若不能提出有利反证,则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讲正当防卫作为排除犯罪的事由,单独列在构成要件之后,若要证明正当防卫的成立,需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外部进行突破,因此增加了证明的难度,造成控辩双方力量的不对等。第二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重点论述正当防卫置于三要件体系下进行考察的合理性。第一,三要件体系的三个要件之间具有推定关系,形成一个开放完整的连接,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一般可推定为具有违法性,正是这种推定实现了三要件体系的入罪功能,也使得刑事诉讼在程序上得以顺利进行;第二,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既可以实现理论上的一致性,体现正当防卫制度设计的初衷,也可以更好的发挥正当防卫制度的出罪功能。第三,正当防卫置于三要件体系下进行考察,有助于证明责任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减轻辩方的证明责任,这是本文的核心论点。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正当防卫的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问题主要包括:第一,对正当防卫的认定采取从结果推导行为的思路,使得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偏差。一方面一些符合正当防卫特征的行为被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只要出现死亡结果就轻易认定为防卫过当,造成错案的发生;第二,防卫人承担了较重的证明责任。主要结合“于欢案”的案情及审理进行分析。第三,行凶并非一个准确的法律用语,因此导致了在无限防卫的认定上存在漏洞,不利于该制度功能的发挥,从而降低了正当防卫制度在出罪功能上的价值。解决方法包括:第一,将正当防卫制度置于三要件体系下进行考察,在理论上对该制度进行重新认定;第二,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使得正当防卫的证明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