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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人格权与言论自由权历来为各国法律所广泛关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格权或人格权的某些方面具有了某些财产权的内容或可转让性。人格权出现了商业化的趋势。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有:第一,研究人格权商业化的趋势,深入探讨人格权在商业利用中所产生的新特点,以加深对人格权的了解。第二,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新闻侵害商事人格权的责任,分析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和商事人格权之间可能和现实存在的冲突,借鉴大众传播法相当发达的英美等国的法律,介绍作为财产权的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以及法律对媒体权利的保护。第三,加强对新闻侵害商事人格权抗辩的研究。新闻侵权的研究主要是从新闻侵害人格权的角度来探讨问题。由于忽视了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因素,使得新闻侵害人格权的研究也相对滞后,新闻侵权研究较多的是新闻对人格权中的非财产性因素的侵害;主张保护商事人格权的文章,主要集中于对商事人格权的全面保护,没有对媒体作为侵权主体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阐释。本文通过介绍和研究国外保障商事人格权和媒体言论自由权利的基本原则、二者的冲突和协调、媒体的责任、抗辩以及为平衡二者的关系所采取的改革,为中国的新闻立法提出意见。本篇论文主要运用比较法和利益衡量的研究方法得出自己的结论:(1)人格权的财产性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认人格权具有经济价值对人格权本身和经济发展有深远的影响;(2)优先保护新闻自由,保障商事人格权不能以牺牲新闻媒体的表达自由权为代价;(3)新闻侵权仍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新闻侵害商事人格权除了具备一般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外,还体现出自身的特点;(4)新闻侵害商事人格权的抗辩应该有利于保护媒体的权利;(5)借鉴英美等国的新闻立法和经验,完善人格权财产属性的体系,充分利用国内立法保护商事人格权和新闻媒体权利,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