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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直到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才开始建立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当然,制度的初步建立并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承认。由于这一制度设立之初缺乏理性的设计,运行过程中又缺少程序规范,致使非诉行政执行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比较混乱。针对我国现行非诉行政执行存在的问题,应该对其进行理论反思和制度完善 本论文共分五个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是: 导论: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现状评价。总结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及其产生、发展的轨迹,剖析其形成的原因,讨论其实际运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章:非诉执行制度的基础理论。主要讨论有关非诉行政执行的基础理论问题,即分权制衡理论和人权保障理论以及非诉行政执行的属性、法院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理论依据等。学理界一直莫衷一是,尤其是有关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存在价值、具体运作方式的争议,有系统梳理的必要。 第二章:外国行政执行制度比较。国外经过长期的发展,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研究已比较深入,形成了成熟的理论体系,在成熟理论的指导下,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考察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重点为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司法主导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以及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行政主导强制执行模式。基于本文的讨论主旨在于非诉行政执行,笔者主要关注上述国家中由法院负责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第三章:我国现行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完善。包括对我国现行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理论反思,研究公正与效率、非诉行政执行责任主体以及法院审查标准等问题。以及在目前尚未建立执行诉讼的情况下,如何完善我国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涉及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问题、建立非诉行政执行的听证程序以及非诉行政执行中的和解问题。明确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限的划分;对非诉行政执行,保留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查的灵魂,将实际执行职能回归行政机关;将和解作为处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一种方式,允许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达成和解协议,使实践中实际存在的案外和解纳入规范调整。 结论:体制突破——将执行诉讼确立为独立的诉讼类型。这是改革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设想,通过研究非诉执行制度改革和完善的空间,笔者主张考虑突破现有体制束缚,建立执行诉讼制度。由非诉形式转向严格的司法审查,从学理上更加符合权利分立制衡原理,而执行诉讼需要有强而有效的司法权运作为基础,目前在我国时机尚未成熟。但是也不排除在我国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演进过程中,非诉行政执行的具体形态转向执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