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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均成立盗窃罪,这种改变其实是增加了危害性为量化标准。所以,需要对新增的三种盗窃罪的行为类型的含义、构成要件、既未遂标准等进行界定;需要分析盗窃罪条文的内部结构以及各种行为类型之间的关系;需要厘清这三种类型的盗窃罪的共犯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本文运用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研究新增的这三种盗窃行为,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注释研究法对盗窃罪条文进行文理分析解释,使条文的语义更加明确。把握立法精神,根据盗窃罪的修改背景,对盗窃罪条文进行历史分析以及展望盗窃罪立法的发展方向。首先,明确入户盗窃中的户、入户、以及什么是入户盗窃;对于入户盗窃的理论观点进行分析,并认为只要在户内实施的盗窃行为,就是入户盗窃;入户盗窃有未遂形态,即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取得任何财物,也没有对公私财产权造成侵害的是入户盗窃的未遂;分析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的盗窃”、“多次盗窃”的关系;对入户盗窃的共犯、入户盗窃的转化问题进行阐述。其次,将扒窃定义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对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进行语义分析以期明确地界定扒窃的适用情形;扒窃有未遂形态,即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任何财物,也没有对公私财产权造成侵害的是扒窃的未遂;分析扒窃与“数额较大的盗窃”、“多次盗窃”的关系;对扒窃信用卡、扒窃的转化问题进行阐述。最后,明确“携带”、“凶器”在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含义,以定义携带凶器盗窃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盗窃的行为;携带凶器盗窃同样也有未遂形态,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取得任何财物,也没有对公私财产权造成侵害的是携带凶器盗窃的未遂;对携带凶器盗窃与“数额较大的盗窃”、“多次盗窃”、非法持有类犯罪的关系进行分析,对携带凶器盗窃的共犯、携带凶器盗窃的转化等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修订带来的利弊,提出完善盗窃罪条文结构的相关建议。